中國時報【洪榮志/台南報導】

女童妨害性自主的爭議判決又一椿!七旬李姓老翁以手指猥褻二歲鄰家女童私處,被女童父親撞見制止。一、二審依加重強制猥褻罪重判五年六月,但更一審卻以李姓老翁並無違反女童意願的強制行為,改依對幼年男女猥褻罪輕判九月,還緩刑二年,等於不必關。此案因檢方未上訴而定讞。

台南地方法院與台南高分院二審法官重判這名鄰家色阿公時,均認定二歲幼童因身心尚未發育,對周遭事物認識有限,無法真正表示同意或拒絕他人撫摸身體、性器官。因此被���猥褻被害女童時,雖然在客觀上並非以強制力為之,但實施猥褻的方法,卻可明顯推斷違反被害女童性自主的意願,因此應依刑期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加重強制猥褻罪重判。

不過,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台南高分院更一審法官葉居正、陳春長、陳欽賢卻受最高法院見解拘束,指摘一審並未明確認定被告有何強暴、恐嚇、催眠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猥褻女童,與加重強制猥褻罪的構成要件不符,改依刑期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項對幼年男女猥褻罪輕判。

家住台南縣的七十二歲李姓老翁,與兩歲的被害女童是鄰居。由於雙方家人經常往來,彼此十分熟識;有時李姓老翁生意做得比較晚,女童父親還會端飯菜給對方吃;同時,女童也親暱地叫李某「阿公」。沒想到,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某日下午,女童跑到李姓老翁的店內玩耍時,李竟將女童抱坐在板凳上猥褻。

後來,女童父親前來尋找孩子時,撞見李姓老翁正在猥褻自己女兒,當場大發雷霆,還大聲質問李某怎麼會對年幼女童做這種事,並訴請台南縣警方偵辦。

審訊時,李姓老翁始終否認猥褻女童,還辯稱,當天他看到女童自己爬到板凳上,擔心她會跌下來,才將女童從板凳上抱下來。

法官請刑事局對兩人進行測謊。結果,李姓老翁並未通過測謊,女童父親則無不實反應。最後,一審至更一審法官全都根據李姓老翁與女童父親原本是好朋友對方沒理由誣告他及測謊結果,判定李有罪。

一、二審原本依加重強制猥褻罪重判李姓老翁徒刑五年六個月。但因李不服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後,更一審改依對年幼男女猥褻罪判刑一年六個月,並減為九個月。同時,由於李姓老翁與女童家人也達成和解賠償廿四萬元,加上更一審考量他年事已高,不適合受刑罰執行,因此也宣告緩刑二年。


本篇文章引用自此: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915/4/2d2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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