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監護權爭議 法官更需同理心」 (程平報導)

藝人賈靜雯與前夫孫志浩的爭女官司,從美國打回台灣,不過卻出現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美國法官認為,賈靜雯的女兒梧桐妹,被孫志浩當成是「擄人勒贖的人質」,因此當庭要求孫志浩必須將梧桐妹的護照交給賈靜雯,但台北地院家事法庭法官卻以「子女最佳利益」的理由,裁定梧桐妹必須由父母共同監護,主要監護人則是孫志浩。對於這樣的裁定結果,身為人母的名主持人陶晶瑩完全不能接受,質疑法官不能以一個五歲小孩表達的意願,就當成是監護權��決的主要依據。(t)

更讓陶晶瑩不解的是,孫志浩曾經帶走梧桐妹藏匿一年,讓賈靜雯思念到肝腸寸斷,台灣法官難道都沒看到嗎?(t)

對於陶晶瑩的質疑,台北市女權會代秘書長鄭凱榕認為,以小孩做人質,當成談判籌碼,法律以及承審法院應該要先推定這樣的父母不適合擁有監護權,避免再發生先搶先贏的不當做法。(t)

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劉宏恩則認為,台灣一般法官都欠缺兒童心理學專業訓練,就會粗暴的問孩子「比較喜歡爸爸還是媽媽」,但這樣極可能傷害孩子的心裡,因此在做監護權裁定時,應該參考社工訪視的監護報告,並且將「子女意願」,當成是考量的因素之一,而非絕對的標準。(t)

劉宏恩也說,如果父母離婚後無法和諧相處,那要如何對子女「共同監護」,劉宏恩也點出,梧桐妹監護權案中,法官根本就是錯誤引用加拿大的法律,沒有處理孫志浩曾對賈靜雯有家暴的行為。(t)

聽到各界對梧桐妹監護權案結果的質疑,螢光幕前總是給人堅強印象陶晶瑩,也哽咽的呼籲,法官應該要多些同理心。(t)

梧桐妹案或許只是眾多監護權爭議中的一個個案,因為光是在去年一年,台灣法院在監護權官司中,判給爸爸的有347件,判給媽媽的有556件,共同監護則有47件,不過法官在做監護權裁定時,不能只是依照子女個人意願,或是父母一方對孩子未來所提出「漂亮」的規劃,來當成子女的最佳利益,而是應該瞭解,父母雙方誰能提供孩子一個充滿愛,並且健康的成長環境。


以下文章來自: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915/1/2d2q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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