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王己由/台北報導】

司法官貪瀆案中,前高院法官蔡光治判最重刑廿年,判決理由重話直指他「把擔任法官公職的身分,視為發財良機」,喪失身為��官的專業倫理,使司法形象蒙不潔,導致同在司法體系的法官都須背負社會汙名。

攸關司法官風紀的司法官貪瀆案由審判長周占春、受命法官何俏美、陪席法官林柏泓組成合議庭審理。相關涉案司法官判決刑度都相當重,特別是判十八年的陳榮和、處有期徒刑最重廿年的蔡光治,併科罰金都比檢方請求的還重,最引人關注。

合議庭明指,陳、蔡二人犯罪後仍飾詞狡辯,應加以嚴懲。檢察官請求二人各併科罰金一五○萬元,無法發揮嚇阻犯罪功能,應分別提高到三百萬元、三五○萬元。

判決理由指出,陳榮和貪圖金錢,忘卻其身分職責,透過承審案件職務之便,利用法官身分,收受當事人賄賂,任意違背職務行為,敗壞官箴,致生民怨。其個人所為已使社會大眾誤信法官與司法黃牛、犯罪行為人勾結的印象,嚴重影響大部分司法人員正面形象,損及司法機關執法威信,危害深遠。

蔡光治部分,判決理由指他罔顧法官應依法審判的基本義務,竟利用審判案件機會,對違背職務的行為收賄,利用擔任台灣高等法院法官的身分,與案件當事人共同向承審法官房阿生、陳榮和交付賄賂,換取有利當事人的判決認定。顯將擔任法官公職的身分,視為發財良機,喪失身為法官的專業倫理,其不法行為使司法形象蒙上不潔,戕害民眾對司法機關的信賴。

合議庭認為,陳榮和、蔡光治罪證明確,偵查、審理時仍矢口否認犯行,推脫卸責,絲毫未見悔意,欠缺身為資深司法工作者應有的專業倫理道德認知及自我反省能力,犯罪情節嚴重,當予嚴懲。


本文出自: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701/4/2u95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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