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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某幼兒園小開,十一年前愛上小他廿四歲的八歲女童,後來與女童母親陳姓婦人約定,只要女童長大後嫁給他,可代為支付學雜費與生活費;前年,小開發現女童已出嫁還生了小孩,控告對方母女詐欺。台北地檢署認為,小開自願借款或代付學雜費,非陷於錯誤而交付,母女不構成詐欺,處分不起訴。

檢方指出,男女婚姻關係是以感情為基礎,並非金錢買賣而成交,父母在法律上也無支配未成年子女婚約權,任何人均享有自由戀愛權力;幼兒園小開卅二歲時即與女方家長談論當時只有八歲女童的婚約,並以金錢資助母女「買婚」,形同變相買賣未成年子女,違反公序良俗,縱使締約也無效。

據調查,二○○三年間陳婦的兒子是這家幼兒園學生,小開退伍後在幼兒園任職,陳婦經常帶著當時八歲女兒去幼稚園接兒子,結識小開。小開對陳婦的女兒很有好感,二○○六年與陳婦立約,要陳婦保證小女生成年後會嫁給他當妻子。

小開自此不時資助陳婦女兒學雜費,甚至代購日常用品與衣服;二○一一至二○一二年間,陳婦還向他借款四次,每次數千至數萬元不等,迄今尚未返還。

二○一二年七月,小開透過臉書發現陳婦女兒已婚,還生了一個小孩,認為遭到詐騙而提告,但檢方處分不起訴。小開的家屬對於陳婦母女獲不起訴感到驚訝,聲稱對方迄今沒還款,人也不知去向,明顯是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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